(2015)西民初字第0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790号原告赵某甲,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鲁敏,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石家庄市公交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贺丽萍,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王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原石家庄市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男孩赵某乙。原告诉称,婚后被告不做家务,不事父母,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只顾自己高消费享乐,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赵某乙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原则性矛盾,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当再给双方一段时间缓和矛盾,修复感情。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纪晨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