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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8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与尹希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尹希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097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水产品市场西侧。法定代表人王营,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金生,该中心五金机电交易市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林,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尹希春,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与被告尹希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已减半收取36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