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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第08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接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接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第08559号原告:接某,男。被告:吴某,女。原告接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接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接某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接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接某承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