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彩侠与被告任重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侠,任重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427号原告刘彩侠,女。被告任重远,男。原告刘彩侠与被告任重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彩侠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彩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彩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彩侠负担。审 判 长 刘峥人民陪审员 苏静代理审判员 李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穆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