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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彩侠与被告任重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侠,任重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427号原告刘彩侠,女。被告任重远,男。原告刘彩侠与被告任重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彩侠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彩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彩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彩侠负担。审 判 长  刘峥人民陪审员  苏静代理审判员  李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穆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