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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何永广与冯琳买卖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广,冯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280号原告何永广,男,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委托代理人温浩,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宗欣,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琳,女,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广与被告冯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何永广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谭映红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姚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