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何永广与冯琳买卖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广,冯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280号原告何永广,男,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委托代理人温浩,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宗欣,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琳,女,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广与被告冯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何永广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谭映红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姚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