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德长与封玉朝、郭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长,封玉朝,郭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65号原告:王德长,男,汉族,1955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海凤,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玉朝,男,汉族,1953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郭宗英,女,汉族,1951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封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长与被告封玉朝、郭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长撤回对被告封玉朝、郭宗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永雷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人民陪审员 黄介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又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