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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冯淑珍与周雨生、周颖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冯淑珍委托代理人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雨生被告周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淑珍与被告周雨生、周颖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淑珍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淑珍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800.00元,由原告负担6400.00元,退还原告6400.00元。审 判 长  韩 君人民陪审员  赵艳超人民陪审员  满丽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刘土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