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冯淑珍与周雨生、周颖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冯淑珍委托代理人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雨生被告周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淑珍与被告周雨生、周颖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淑珍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淑珍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800.00元,由原告负担6400.00元,退还原告6400.00元。审 判 长 韩 君人民陪审员 赵艳超人民陪审员 满丽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刘土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