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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红燕、黄四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红燕,黄四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34号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程中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刚,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付红燕。被告黄四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红燕、黄四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红燕、黄四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红燕、黄四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