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红燕、黄四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红燕,黄四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34号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程中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刚,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付红燕。被告黄四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红燕、黄四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红燕、黄四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红燕、黄四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