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惠强与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强,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四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09号原告(被告)张惠强,住址广东省东源县。委托代理人孙志强,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泽雄,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原告)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祥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晓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张惠强诉被告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就同一仲裁裁决也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原告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05年3月。庭审中,原告确认2005年3月、4月社保由案外人缴纳,2006年3月起由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保。本院认为,原告确认2005年3月、4月社保由案外人缴纳的事实,该事实与原告主张在被告处的入职时间相互矛盾,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保的时间,认定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006年3月。二、工作岗位:空调安装工。三、离职情况:2015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收取顾客安装费用400元后擅自占有,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决定2015年5月12日起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庭审中,原告确认收取了客户安装费用及未及时交给公司的事实,但主张2015年5月7日前原告提出交给公司主管刘道成,刘道成以无法做账为由拒绝收取。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事情经过说明、岁宝百货员工手册确认信、员工手册以反驳原告的主张。经查,岁宝百货员工手册确认信有原告的签字确认,原告对该签名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反证予以反驳,本院对于该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员工手册显示“如发生以下情况,员工将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任何经济补偿金…擅自占有公司的或属于其他员工、顾客及供应商的资金、财产或物品”。本院认为,原告在岁宝百货员工手册确认信上签字确认,原告知悉员工手册的内容,该员工手册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原告确认收取了客户安装费用及未及时交给公司的事实,该行为侵占了公司财产,原告虽主张忘记上交相关费用,但原告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工资:仲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工资1969.76元,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五、律师费: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5000元,原告律师费应按原告申诉请求胜诉比例赔偿,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费128元(1969.67÷76940.34×5000)。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被告的诉讼按被告撤诉处理。七、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5)3160号。八、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4970.67元;2、被告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的工资1969.67元;3、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九、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的工资1969.67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28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原告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惠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的工资1969.67元;二、被告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惠强律师费128元;三、驳回原告张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 秀 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子欣(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