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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申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某1故意杀人罪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渝五中法���申字第00027号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1:你因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本院(2014)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54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过程中防卫过当造成对方伤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关于你提出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过程中防卫过当造成对方伤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防卫过当的前提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原审中你的供述,证人张某2、张某3、刘某1、娄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视听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害人刘某2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而前述证据足以证实你在阻挠政府拦河坝水库工程中持柴刀砍击镇政府工��人员刘某2头部的事实,表明你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且实施了该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