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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与重庆勇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余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重庆勇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余伟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93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9943-5。负责人郑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波,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勇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玉兰路201号1幢2单元18-4,组织机构代码76592365-9。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不详。被告余伟,男,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与被告重庆勇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余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勇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余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80元,全额退还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蒋泽琼人民陪审员  何 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