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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天橡胶制品经销有限公司诉王喜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龙天橡胶制品经销有限公司,王喜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吉林市龙天橡胶制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建设者公寓。法定代表人:奚威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杰,吉林彰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喜俊,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生,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天橡胶制品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喜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龙天橡胶制品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保全费576元,合计11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 生审 判 员  迟大伟代理审判员  王 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