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淑萍、刘佳与王瑞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萍,刘佳,王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萍,居民。申请执行人:刘佳,居民。被申请执行人:王瑞文。申请执行人张淑萍、刘佳与被执行人王瑞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日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死亡赔偿金、车辆损失等182292.95元、案件受理费5690元、案件执行费2834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执字第11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周惠升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