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曾小英与林在任、雷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小英,林在任,雷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398-1号申请执行人曾小英,女,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林在任,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雷明英,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畲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系被执行人林在任之妻。申请执行人曾小英与被执行人林在任、雷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诉讼受理费14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林在任、雷明英现账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查询,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在任的座落于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16号东方星城B区13座803号室商品房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部分房产,但因房屋价值明显超过执行标的,无法拍卖、变卖,无其他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经向福建省海洋渔业厅、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反馈林在任、雷明英有船舶、企业注册、车辆等相关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林在任、雷明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小英因此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398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陈源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章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