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法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农民。被执行人吴某某,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吴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纪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