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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申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某某、满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申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秦子振,任临泉县计生委执法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彪,任临泉县计生委执法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6月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满某某,女,1981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王某某、满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三孩,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征决(2015)18-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王某某、满某某社会抚养费114400元,因王某某、满某某未履行,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实施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5)第18-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灭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可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