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佳未与董国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刘佳未,男,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董国忠,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佳未与被执行人董国忠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0)船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国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0)船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