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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陈某甲,男,汉族,住徐闻县。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9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双方同居生活,2004年10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双方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手续。次年1月23日生育了长子陈某乙,××××年××月××日生育了次子陈某甲,××××年××月××日育了三子陈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甚至有殴打原告的事情,性格极为不合,被告脾气非常暴躁,也经常沉迷于赌博当中,经原告多次劝说,都无法戒除,常为此事争吵,多次谩骂、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给过两次机会被告改正,无奈被告依然我行我素,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灭,无法挽回,为解除痛苦不幸婚姻的束缚,特再次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生育的儿子陈某乙、陈某丙,儿子陈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原告在诉讼期间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与生育情况;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登记结为合法夫妻的事实;证据三、《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第二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的事实;证据四、《通知书》,证明(2014)湛徐法迈民初字第12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被告陈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双方共同生育的三个儿子均某,原告每个月付给抚养费共1000元,同时,原告的父亲黄志超借被告20000元,现要求原告代为清偿。被告陈某甲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9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10月,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了长子陈某乙,××××年××月××日生育了次子陈某甲,××××年××月××日生育了三子陈某甲,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些家庭事务发生纠纷。2013年3月,原告离家外出生活,同年9月及2014年11月,原告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3)湛徐法民一初字第67号和(2014)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28号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在此期间,原、被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互不联系。2015年7月21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时,原告主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渔船一只及渔网,值款三十多万元及银行存款二十多万元;被告主张渔船一只及渔网是其父亲购买的,银行存款二十多万元在原告处,同时被告还主张原告父亲黄志超向其借款2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开始恋爱同居生活,双方虽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婚姻基础差,双方婚后常因些家庭事务发生纠纷。2013年9月及2014年11月,原告曾两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后,均认为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原、被告双方至今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被告共同生育的三名儿子陈某乙、陈某甲、陈某甲的抚养问题,虽然目前三名儿子均随被告生活,但若由被告自行抚养三名儿子成长生活较为困难,且原告也要求抚养一名儿子,为了更好地抚养儿子成长,故原、被告共同生育长子陈某乙、陈某丙,三子陈某甲由原告抚养。对抚养费如何承担的问题,1、长子陈某乙、次子陈某甲的抚养年限共计为17年又2个月,即206个月(陈某乙于××××年××月××日出生,从2015年11月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年限为8年又2个月;陈某甲于××××年××月××日出生,从2015年11月起至2024年11月止,年满十八周岁,抚养年限为9年)。三子陈某甲的抚养年限为11年又7个月,即139个月(陈某甲于××××年××月××日出生,从2015年11月起至2027年5月18日止,年满十八周岁);二者相抵,即长子陈某乙、次子陈某甲的抚养年限比三子陈某甲的抚养年限多出67个月(206-139),故由原告每月共给付被告两名儿子抚养费300元,于当年12月30日给付一次;另对原告庭审时主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渔船一只及渔网,值款三十多万元,银行存款二十多万元,被告主张渔船一只及渔网系其父亲及胞兄购买的,存款在原告处,同时被告还主张原告父亲黄志超向其借款20000元。因双方均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若有证据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共同生育的长子陈某乙、次子陈某丙,原告给付两名儿子抚养费每月共计3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两名儿子抚养年限共计67个月),于每年12月30日给付被告当年两名儿子的抚养费;三子陈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符立兴审 判 员  邓锋林人民陪审员  蒋成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香余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