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宋金强与程美增、王敬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强,程美增,王敬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重字第13号原告宋金强。被告程美增。被告王敬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金强与被告程美增、王敬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金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敬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强撤回对被告王敬国的起诉。审 判 长 江海波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人民陪审员 董绍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