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市某某资产管理中心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某某资产管理中心,李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石家庄市某某资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崔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某某资产管理中心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某某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市兴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3元。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