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调确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冯定龙、富通胶粘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定龙,富通胶粘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调确字第357号申请人一:冯定龙。申请人二:富通胶粘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映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耀辉。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富通胶粘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和冯定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王晓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经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乙方(富通胶粘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甲方(冯定龙)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8142.5元,支付方式为: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二、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甲方承诺不再向乙方及其他相关单位提出增加赔偿或补偿的诉求,也不会再向政府、法院或任何部门提起补助、补偿或赔偿诉求;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富通胶粘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和冯定龙于2015年8月18日经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