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通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牛妍菊与王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通民初字第83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1988年1月29日生。被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9月6日生。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已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