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吉林与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凌西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林,锦州市太和区凌西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民执字第00253号申请人刘吉林,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太和区。被申请人锦州市太和区凌西街道办事处,地址进驻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刘显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本院在执行(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凌西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锦州市和区凌西街道办事处名下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文武审 判 员 李立辉代理审判员 马彩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詹文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