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翁法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额日敦仓与阿拉坦达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日敦仓,阿拉坦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额日敦仓,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阿拉坦达来(别名达来),男,1978年6月28日,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额日敦仓申请执行阿拉坦达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阿拉坦达来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xxxxx、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