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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树丛与吕桂禄、凌源市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丛,吕桂禄,凌源市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李树丛,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松岭子镇饶阳杖子村。被执行人吕桂禄,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被执行人凌源市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凌河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文雄,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丛与被执行人吕桂禄、凌源市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阶段正在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执字第2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忱阳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凌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李树丛,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松岭子镇饶阳杖子村。被执行人吕桂禄,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被执行人凌源市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凌河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文雄,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丛与被执行人吕桂禄、凌源市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阶段正在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执字第2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忱阳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凌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李树丛,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松岭子镇饶阳杖子村。被执行人吕桂禄,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被执行人凌源市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凌河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文雄,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丛与被执行人吕桂禄、凌源市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阶段正在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执字第2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忱阳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10月16日评议地点:执行局417室执行长:高凤彬执行员:张敏、刘洋书记员:李忱阳评议记录如下:执行长:高凤彬今天我们就申请执行人李树丛与被执行人吕桂禄、凌源市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有关事宜评议,首先由承办人发表意见:执行长:高凤彬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阶段正在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的意见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请二位发表意见。执行员:张敏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执行员:刘洋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评议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终结本院(2015)凌执字第4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