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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吕小旭与张启飞,叶祖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旭,张启飞,叶祖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吕小旭,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张启飞,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叶祖发,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吕小旭与被执行人张启飞,叶祖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安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小旭要求被执行人张启飞,叶祖发给付欠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登记公示,且暂查不到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