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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7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刘功昭、徐玉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刘功昭,徐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790-1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淮海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解满平,该医院院长。被执行人刘功昭,淮安市市志办公室退休职员。被执行人徐玉珍,原淮安市轻工大厦退休工人。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刘小燕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浦商初字第0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刘小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淮安市二院医疗费232824.63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刘小燕承担。因刘小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二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2015)浦执字第790号案件被执行人为刘功昭和徐玉珍。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浦执异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徐玉珍和刘功昭为(2015)浦执字第00790号案件被执行人。该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功昭和徐玉珍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及股权登记记录。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刘功昭工资收入已被本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及对被执行人刘功昭工资收入扣留提取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商初字第09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