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谢宪成与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宪成,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谢宪成,男,1955年7月5日生,汉族,市民,住确山县。被告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同力大道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海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山水,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宪成诉被告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宪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宪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宪成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谢宪成负担。审判长 张宝宏审判员 王红伟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