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绪水与冯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679号申请执行人:高绪水,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冯淼,女,汉族,住北京市。本案在执行高绪水与冯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1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保字第17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