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5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英姿与李建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5173号原告陈英姿,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李建发,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姿与被告李建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欲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英姿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