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1407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