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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1407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