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世胜与沈章银、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53号原告:朱世胜,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帅,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章银,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陈玲,女,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胜诉被告沈章银、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世胜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世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世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