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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旁信用社、杨青青与杨青青、刘爱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旁信用社,杨青青,刘爱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旁信用社。负责人:张兴。委托代理人:徐珊珊。被告:杨青青。被告:刘爱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旁信用社与被告杨青青、刘爱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债务已消灭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旁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旁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