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旁信用社、杨青青与杨青青、刘爱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旁信用社,杨青青,刘爱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旁信用社。负责人:张兴。委托代理人:徐珊珊。被告:杨青青。被告:刘爱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旁信用社与被告杨青青、刘爱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债务已消灭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旁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旁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