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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三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胡恒亮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胡恒亮,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康健,铜陵福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三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章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军,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悦彪,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恒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盛友国际汽车城内)。法定代表人:康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健。原审第三人:铜陵福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西湖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恒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恒亮、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康健、原审第三人铜陵福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上诉人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中止案件审理,理由是: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诉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判决确认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因胡恒亮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已撤销了上述判决,但铜陵盛友实业公司已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待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上诉一案的处理。本院认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铜陵盛友实业公司与胡恒亮、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上诉一案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处理。铜陵盛友实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黄  冬  松代理审判员 戴  卢  刚代理审判员 盛  丽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江(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