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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4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傅俊杰与被告XX、廖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俊杰,XX,廖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4712号原告傅俊杰,住******.被告XX,住******.被告廖永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俊杰与被告XX、廖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俊杰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俊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俊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傅俊杰承担。审 判 长  卢 祎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 燕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