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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麻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708号原告:麻某。委托代理人:高巍。被告: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洪津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