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鹏宇与被告苏超、王秀芝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865号原告:孙鹏宇。委托代理人:高德峰,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苏超,男。被告:王秀芝,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鹏宇与被告苏超、王秀芝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鹏宇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苏超、王秀芝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鹏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珂审判员 张春志审判员 宁秀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