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恢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肖新明与卜胜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新明,卜胜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肖新明。被执行人卜胜娥。本院在执行肖新明与卜胜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卜胜娥已履行了部分义务,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赫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