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春超申请执行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牛忠林,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超申请执行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786号申请人郭春超申请执行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牛忠林,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3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去向,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31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赵宠福审判员 郭新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