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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朔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王某。被告崔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大女儿王某乙于××××年××月××日出生,二女儿王某丙于××××年××月××日出生。婚后双方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感情早已破裂,为此原告起诉离婚,城区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城区法院于2014年12月又判决不准离婚,双方至今分居三年,原、被告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依法判决。被告崔某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丙。原告曾于2014年先后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均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依法判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2014)朔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可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系自主婚姻,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矛盾,双方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现婚生女王某乙、王某丙尚幼,双方应共同努力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幸福、温馨、完整的家庭,不应草率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尚 磊人民陪审员  李艳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鲍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