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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林勇与李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李月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51号原告林勇。委托代理人李旭峰,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月萍。委托代理人许耀超,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林勇诉被告李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0日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翁凯飞审 判 员  邹 虹人民审判员  李康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宛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