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林勇与李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李月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51号原告林勇。委托代理人李旭峰,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月萍。委托代理人许耀超,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林勇诉被告李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0日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翁凯飞审 判 员 邹 虹人民审判员 李康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宛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