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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行受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蔡仕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温行受初字第36号起诉人:蔡仕杰。2015年10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蔡仕杰邮寄的行政起诉材料。起诉人蔡仕杰诉称:2009年3月,起诉人的2间有证房屋和5间无证房屋被瑞安104国道瑞安段改建工程指挥部、瑞枫公路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瑞安市人民政府等多个政府部门联合强拆。2015年1月,起诉人向瑞枫公路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申请公开“瑞枫公路竣工验收委员会有哪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组成及工作人员在单位职位”信息,瑞枫公路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作出2015年(答)第3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起诉人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瑞枫公路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015年6月,起诉人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等规定向温州市人民政府邮寄了《依法行政申请书》,请求温州市人民政府对瑞安市人民政府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对瑞安市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陈胜峰、瑞枫公路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许锦业等人进行问责。温州市人民政府未予以回复。起诉人即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起诉人申请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起诉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温州市人民政府没有在法定时间对温政行复(2015)57号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进行追责的行为违法,并依法对瑞安市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本院认为,行政问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故起诉人蔡仕杰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蔡仕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杨 霞审判员  胡爱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