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许呈华与葛玉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呈华,葛玉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559-1号申请执行人许呈华,居民。被执行人葛玉标,居民。申请执行人许呈华与被执行人葛玉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都龙民初字第0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龙民初字第03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建华审判员 郑爱华审判员 王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福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