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秦标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标,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43-2号原告:秦标,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岭,大丰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3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标与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秦标负担。审 判 长 臧田桂代理 审 判员 何 娟人民 陪 审员 贲道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常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