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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滨厦医药有限公司、林俊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滨厦医药有限公司,林俊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成业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61743733-3。法定代表人李仲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滨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温泉路501号,组织机构代码:77293285-2。法定代表人林俊茂,经理。被执行人林俊茂,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滨厦医药有限公司、林俊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