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白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白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宋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员 郑多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