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何远东与曾威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威权,何运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威权,住广东省增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运东,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廖志锋,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74之二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其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清远市清城区工作居住,已办理了相应的《广东省居住证》,清远市清城区是其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移送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上诉人曾威权的身份证登记,其住所地址为广东省增城市朱村街山田村京山曾屋街一巷9号,该地址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曾威权上诉中提供的《广东省居住证》,因该证是复印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上诉人又未提供居住地流动人口登记信息中心相关资料证明。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另被上诉人作为出借款方,其要求上诉人履行义务偿还借款,是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是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