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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民二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蔡金轮与蔡映平、张玩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轮,蔡映平,张玩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民二初字第250号原告:蔡金轮,男,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杨楚忠,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映平,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被告:张玩娇,女,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轮诉被告蔡映平、张玩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蔡金轮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少杰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