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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廖小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廖小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7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代表人:王德志,行长委托代理人:户逢春,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梧楠,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被告:廖小妮。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8月21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4967元,减半收取248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勇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池一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