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振江与赵树英、赵广军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振江,赵树英,赵广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刘振江,农民。原审被告:赵树英,农民。原审被告:赵广军,农民。原审原告刘振江与原审被告赵树英、赵广军返还财产、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8月9日作出(1999)玉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院 长 吕国营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